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
在中国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
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公司
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国籍:
第三条合资各方
甲方名称: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国籍:
乙方名称:国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国籍: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合资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资各方按其合资条件对合资公司分担风险及
亏损。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
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部门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资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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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合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相当于万元人民币的外汇,占注册资本的。合营乙方以现汇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自行筹措。第十条合资各方应按以下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一年内分期缴付完毕。第十一条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合资各方均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担保或作其他有损合资公司利益的用途。第十二条合资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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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