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法律意见书
编号:
释义
本所本所律师本次备案登记公司上海市金融办《公司法》《暂行办法》指市竞律师事务所分所
指本所为本次备案登记指派的经办律师指本次公司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指AA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指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备案登记指引》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存管业务指引》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存证业务指引》指《57号文元、万元市网络借贷电子合同存证指引》
指《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引言
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f市受
律师事务所
分所接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担任公司申请网络借贷信息
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暂行办法》、《备案登记指引》等法律和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备案登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备案登记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备案登记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实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实或行为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f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二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计数不符,均为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