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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青财综字2015135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1353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和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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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水污染,保护环境,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
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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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上级
f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发改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
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第九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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