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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原条例:(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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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原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原条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删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删除)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原条例: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删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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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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