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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保障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现本质安全,《安全生产法》根据、《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1、凡公司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规定执行。2.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保护设施、环保、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技术要求,并经过实验,确认无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因素,方可投入使用。4.凡引进或购进设备,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技术要求,并经过试车,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5、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建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报公司主管经理、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提交班子会和职代会确定项目建设。6、建设项目属于国家规定行政许可的,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得到许可后方可进入设计阶段。7、项目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应由专业部门设计的必须委托专业部门设计。8、项目施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安全设施按照工艺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与施工。9、安管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对安全设施的安装、施工情况进行监督。10、项目竣工后,由项目负责单位及时报请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安全评价、评估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生产。11、项目试生产前,技术部门会同生产车间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严谨的操作规程。12、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车间必须对进入新建项目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需要外出培训学习的,由人事部门做出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对于新工艺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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