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手册
f第一部分:证券发行的承销和保荐业务基本流程介绍
一、证券发行项目的类别及基本的发行条件介绍投行业务中的证券发行项目,主要包括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首发”、“IPO”项目和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证券项目两大类别。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项目又分为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两个类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公开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则主要是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述四种证券发行方式,将发行主体按照未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进行了区分,且发行的证券主要是股票。其中非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虽然是债券,但附有按照特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的权利。2007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依据该试点办法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公司都可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f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首发的基本条件包括:1、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首发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1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股东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组建一个新的生产经营实体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不发生变化两个类别。由发起人直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起计算。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变更时未对账务按照评估值进行调整,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按照评估值对账务进行了调整,则持续经营的时间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影响“3年持续经营记录”的情况如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大变化并无具体标准,需进行实质性判断,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