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直接负责组织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六)指导、督促授信经办人员其他授信后管理工作。第七条经营行前台人员(计财主管)主要职责:
f经营行前台人员(计财主管)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紧密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协助做好授信客户资金账户及资金的监测。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监督借款人授信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资金账户及其资金周转情况,按管理需要提供企业账户资金明细账以供查询;
(二)根据经营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的书面扣款指令扣款,及时做好对授信资金的扣划,在结息日和授信到期前借款人账户资金不足的,应及时提示授信业务经办人员;结息日次日和每月初按要求向授信业务经办人员提供欠息客户明细账。
第八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全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管理和监督下设经营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并定期对各经营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评;(三)负责督促、指导经营行及时整改各项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授信后管理相关问题,落实各项授信后管理要求;(四)负责授信风险分类和预计损失的审定工作;(五)定期进行全行授信资产质量分析,参与重点项目的授信后检查,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拟定、调整和发布全行不良信用客户名单。(六)承担不良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及化解、处置,对不良或潜在不良进行授信后管理工作。(七)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定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上报分行授信后管理工作情况。
f第九条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在审查审批授信业务时,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及风险管理的需要,在审查报告中充分、客观地揭示风险,并在授信批复条件中明确授信后管理要求,就预防和控制风险提出具体管理意见。
第十条审计部门在进行日常稽核检查时,应将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业务相关的预警及其他信息及时通报给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第三章授信后管理的风险监控及检查方式第十一条授信后管理的风险监控方式主要是通过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完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机制、授信业务风险监控名单制。(一)定期监控是指经营行或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在根据不同授信客户所对应的监控频率定期对我行授信客户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现、识别、评价客户及授信业务风险,重新认定评价担保,并形成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进行审查审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