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相关问题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实行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而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着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客观情况。所谓“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另一方当事人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或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非人为的客观原因。例如标的物因受自然环境影响而变质、风化、腐烂或降低价值。
f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一、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执行虽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但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仲裁委员会只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
f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