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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款第(四)项的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第十九条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一)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等,其中,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方式可以不在媒体公告;(二)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三)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应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明;(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收购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第二十条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各收购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二)收购人应当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以及保管期限。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关于本次收购的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第二十二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f第四节收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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