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126
财库2015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月15日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三条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第四条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变更方式申请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