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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
作者:徐元玲兰庆莲来源:《会计之友》2010年第13期
【摘要】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及准予扣除项目方面都存在很大变化这也为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应及时转变思路采取新的策略方法适应这一变化。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方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设立、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活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义务人、税率、收入和扣除的范围、税收优惠、反避税条款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这些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比如新法取消了旧税法的许多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失去了意义筹划的空间缩小了。再如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政策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和范围的限制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的空间扩大了。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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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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