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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管工作。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省财政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财务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专职会计人
员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填开规范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未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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