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