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可终止该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故本案中,机械厂是可以与小王终止劳动关系的。新法解读在实践中,大量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等负担,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保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权益,以前虽然有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劳动部制定相关规章、江苏省也通过地方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来保护,但从小王这个案件上来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显然是不全面、不充分的。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应的规定弥补了这个“缺憾”。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具体到本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机械厂就不能随意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
2007年最新劳动合同法案例三连续工作十年,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模拟案例李师傅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到第十一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李师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公司要求只能签一年期劳动合同,否则
f将不与李师傅续签劳动合同,李师傅为了保住工作,只好与公司又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李师傅续签劳动合同。李师傅以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决结果依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只有劳动者举证证明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院才能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因李师傅不能举证其曾在签订第十一份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败诉。新法解读老李“哑巴吃黄连”的案件所反映的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由于《劳动法》第二十条对劳动者保护不足的“缺陷”,造成当前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是一年多签的情况。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