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
岗位实行以年()、季()、月()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
行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
间。
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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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延
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
时。
第九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年休假、
探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
行同工同酬。做到每月15日前按下列第1种方式以货币
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2500元月(元周);
2、计件工资:
;
3、其他形式:
。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月。
第十二条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的,
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补休。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可以依法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物价
指数情况,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的机
制。
五、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甲方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应缴的
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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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
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应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符合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以及生产工具、材料、
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
第十九条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危
害,职业病防护措施
。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
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
解除。
第二十三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