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实行物业管理;(二)制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措施;(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四)制止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行为;(五)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是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六)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拒绝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责任和任何形式的摊派;(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f(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重大物业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五)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费用及代管资金使用情况;(六)发现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有关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报请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第三十二条本市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