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第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总股本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f第十二条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三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四条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章股东会的通知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f第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的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七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第十八条董事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