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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而引起的。因此本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包括用人单位原有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其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二)关于申报受理机关的问题根据卫生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和治理需要和方便用人单位角度来考虑,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对于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管项目是哪级审批的,也都应当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的要求,按统计年度逐级上报汇总。这样,有利于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也有利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三)关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的问题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期限,本办法规定这些项目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这是既考虑职业病法实施的要求,又考虑到申报实际情况,用九个月时间是可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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