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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请求权并存txt12思念是一首诗,让你在普通的日子里读出韵律来;思念是一阵雨,让你在枯燥的日子里湿润起来;思念是一片阳光,让你的阴郁的日子里明朗起来。浅析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请求权并存的法律适用r
发表时间2011年06月15日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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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r
徐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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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r
目前,我国刚刚结束了面向全社会的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五年后首次修改意见的征求过程,其中,对“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不再认定为工伤”争议仍然很大,笔者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人权最基本的部分,从立法上予以充分保护,实现多途径救济才是对受害者基本人权最切实的尊重。r
先说一个案例:甲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肇事方全责,因此赔偿甲的亲属共计30万元。甲受雇于个体户乙,乙没有为甲购买工伤保险,而是购买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因此赔付甲10万元,乙另行补偿甲的亲属5万元,连同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一起,同乙的亲属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了结此事。r
甲的亲属在此次事件中到底应该获得多少赔偿?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内容的请求权同时出现时,是属于请求权竞合而选择适用还是请求权并存的同时适用?面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作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本文试进行一次粗浅解析。r
首先,应对出现在本案中的几个请求权予以清理:r
一、甲的近亲属具有对肇事方基于民事侵权关系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甲于车祸中死亡,其生命权被剥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本案中,甲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r
二、甲应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本案中,甲是受雇于个体户乙的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基于甲乙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乙应该为甲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当车祸事故发生后,甲的亲属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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