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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第四条流动党员外出前教育制度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前要对其进行教育,并针对外出党员的不同情况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教育内容主要有:㈠要求党员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按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对未能及时转出组织关系的,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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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流动党员证明信》。㈡要求党员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按期
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任务。㈢要求党员主动通过适当方式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季汇报一次在
外的思想、生活、工作、学习情况。㈣要求党员外出返回时,及时与党支部联系,持有《流动党员活动
证》的,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支部查验,并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五条组织生活制度㈠临时性、间断性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支部参加组织生活。㈡党员离开企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党支部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流动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生活。㈢外来的流动党员,已转入组织关系的,在工作单位党支部过组织生活,正式党员有权参加党的选举,享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对未转入组织关系,而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流动党员证明信》的,以便于过组织生活为原则,编入工作单位党支部过组织生活。㈣党支部在召开党的有关会议、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时,要将流动党员列为应到会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不得私自剥夺流动党员享有的权利。第六条评议考核制度㈠对外出流动党员的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㈡评议考核内容:以《党章》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为标准,重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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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议考核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政治立场、表率作用等。㈢评议考核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㈣评议考核方法:由党支部根据党员平时参加活动,负责与其联系
的党员的反映,《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情况及党员个人的总结汇报,进行评议和考核。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将评议结果上报厂党委,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党员本人。
㈤对外出流动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厂党委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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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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