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漳师研20071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学位按我校获得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且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良好的科学作风;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具有一定的新见解或新内容;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密,论证可靠,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第五条学位论文题目一般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确定,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学年。论文经系审查和同意推荐答辩后付印。导师对论文的评语和推荐意见,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第三章学位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项目,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导师或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条件;完成我校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的规定。第七条申请学位的程序
f1.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学位论文(一式十份)、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及参加学术活动的记录等;2.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详细的评语,评语内容应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所研究的课题有哪些新的见解,及研究生科研工作能力等,并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3.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教研室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身体健康状况、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的审核,认为达到学位要求的,方可同意申请,并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摘要、业务鉴定、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学习成绩单、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等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