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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第1页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第1页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第2页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第2页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4页五、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诉讼时效第5页六、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第5页结束语第6页参考文献第6页
f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关键词:损害赔偿离婚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我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和探讨。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感到“有苦难言”。此外,因为离婚不仅使配偶间的人身关系归于消灭,还会使财产关系发生变化,所以一些经济处于劣势的婚姻当事人在想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