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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当地媒体上公布,进行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由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三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户型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腾空的公有住房;
f(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新建住房。第十一条租金核减执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租金核减制度。
第三章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及优惠政策第十二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5;(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十三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并减免建设过程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各种税金。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与退出管理第十五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取得当地非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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