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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有效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的宗旨是“发挥特长,服务社会,团结互助,共同成长”。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四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北京大学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兼任勤工助学办公室主任,指导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勤工助学办公室兼具社团性质,社员包括:通过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勤工助学办公室建立档案,欲获得勤工助学机会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宣传部、督察部、家教部、校内服务部、校外服务部等若干部门。勤工助学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部门。第八条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须将相关情况报送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收益的权利。第三章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第九条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f第十一条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有偿劳动。积极挖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第十二条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三条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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