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W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第三条下列争议和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仲裁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
f本规则进行仲裁。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
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协议的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f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仲裁申请书及相应的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申请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