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以油田文件形式下发,并向有关局级质检站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f第十一条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应根据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每期制定出本站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抽查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抽查产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二)抽样地点及时间。(三)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四)检验依据。说明检验时所依据的有效技术标准。(五)检验项目。说明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包含的项目,根据实际检验能力所检验的项目。(六)判定规则。若所执行的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由承担该产品监督检验的质检站提出判定方案,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后施行。(七)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第十二条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将制定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上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技术安全监督处把审批情况及时反馈承检质检站,并向承检质检站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一)。第十三条各承检质检站在开展本期的抽样、检验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和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第三章
抽样及检验
f第十四条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是技术安全监督处指派的人员或承检质检站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技术安全监督处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单位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第十五条抽查的样品应当以油田使用单位现场待用产品中抽取为主,在使用现场抽不到的产品依次到采购单位、油田内部生产厂家成品库房内产品中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技术安全监督处批准后,可到外部厂家成品库房内待销售给中原油田的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要具有代表性。第十六条抽样时除成件产品外,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原则上每期只抽查一个样品,需要加密抽样时必须按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安排进行。成件产品抽样数量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要求执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