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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
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新。第十一条营合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
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意的除外。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
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f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特许人在推
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
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信息披露
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第二十条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
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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