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国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以一天推一天地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各该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两院议员对于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于议事记录内。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他地点。
第六款参议员与众议员得因其服务而获报酬报酬的多寡由法律定之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两院议员在议院内所发表之演说及辩论在其它场合不受质询。参议员或众议员不得在其当选任期内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新添设的职位或在其任期内支取因新职位而增添的俸给;在合众国政府供职的人不得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国会议员。
第七款有关征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后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后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于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后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