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重视医务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问题切实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二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知识的培训。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承担艾滋病病人诊疗工作的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和组织医务人员其他职工学习本《指导原则》医务人员和其他职工应当接受相应培训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
f暴露的工作制度并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库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内提供使用。附件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二00四年四月六日附件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第四章登记和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
f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第二章预防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