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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08
主编部门: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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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前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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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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