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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第八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
业局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f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第九条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
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f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
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
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
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f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
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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