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
(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版无相应规定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执行。(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套,正式成果为6套。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万元。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折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万元。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1km2时,按1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1km2≤S<2km2时,按09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折数取费
f规划用地面积S>10km2时,按060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万元。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折取费。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7万元。六、法定图则计费标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重点地段收费标准计费,增加分图则部分按400元公顷计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万元。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50ha时,按08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0ha≤S<100ha时,按075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100ha≤S<200ha时,按070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200ha时,按060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万元。八、概念规划计费标准根据概念规划的规划层面,按照《城市规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