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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部分节录序常识判断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五大模块之第四模块,是历年公务员考试的备考阶段所有考生较难驾驭的一个大模块,因为其考核范围之大、考点之庞杂是整张行职试卷之最,如何帮助考生快速而又准确地确立备考方向、把握考点,从而取得更好的考试成绩成为本书主要编写目的所在。基于此初衷本书笔者将自己在多年培训教学中的教学讲义加以总结归纳,结合的最新的考点及考纲范围润色凝炼成册汇成此书,力求为考生提供一本将培训和教材融于一体的备考宝典。从2007年国考的常识判断部分的试题特点和2008年大纲可见,国考常识几乎全部考核法律知识,而且所考知识的特点很显明,都具有一定的公务身份虚拟性和日常事务的功实性,这样可见考察范围基本确定。于此掌握好可考和已考的知识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将以往考过的知识点加以总结归纳同时将此点可带出的知识面在常识知识的积累层面加以拓展,以点引面、以点带面,将国考的相关可能考点加以记忆、理解,那么将起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便于所有考生在时间短、覆盖面广博的背景下将法律常识收于指掌之间,同时本书的编写体例为以题带知识点、以知识点带知识面,更便于不同水准的考生直观地理解与应用法律知识,以达到考纲的考核要求点与考试复习方法二者间的双剑合壁,拿下常识则势不可挡。物权法和担保法真题考点:2007年105题:赵某与黄某2003年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D2004年12月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答案:B知识点:夫妻共有财产: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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