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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3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3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第四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
f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第九条
源头治理
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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