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库尔勒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申请
根据《库尔勒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申请登记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库尔勒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2、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3、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申请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1、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本市民政部门印制盖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3、户主的身份证;4、居民户口簿;5、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无房证明;6、现住房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7、户主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8、结婚证书。
f(二)资格确认1、户的计算(1)以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常住户口簿为标准,一簿一户。(2)已婚而户口未迁出,且无住房的,按分户对待。(3)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按一人一户计算。2、人口计算(1)以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常住户口簿登记的人口数为准。(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他处的在其父母处计算人口数。(3)家庭成员因工作原因将户口登记在他地的,不计算人口数;因学习原因将成年子女户口登记在他地的,可计算人口。(4)已婚或未婚户口未迁出,在他处有(常住)住房的,不计算人口。3、面积计算(1)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面积为准。(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屋中,居住两户或两户以上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簿家庭的,按实际居住及分摊共用面积计算面积并由街道办事处实地测量、核实。(3)已列入拆迁范围,但超过一年未实施拆迁的,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记载面积计算。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拆迁,实行产权交换的,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补偿面积计算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其购买的房屋面积计算。4、无房户认定(1)已婚无住房与父母同住或借住亲友房屋;
f(2)居住自建无证房屋;(3)租住私房或公房;(4)实施拆迁后实行货币补偿而未购买房屋的不能作为无房户;(5)将房屋出售或出租,造成无处居住的,不能作为无房户。二、审核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