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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周律师代NokiaI
c处理与盛港公司之间的纠纷。AdeleLouise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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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张律师、周律师的授权、委托也是无效的。最后,再看看原告的起诉状。这份起诉状是由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签署的。基于前面的分析,既然原告律师并未获得原告的正当授权,原告律师自然无权代表代NokiaI
c签署起诉状,提起本案诉讼。我们随即起草了诉讼程序异议书,对本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了异议。这是一宗典型的境外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因疏忽大意而产生不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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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案件。在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指导当事人起草、签署《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时,以及在对境外形成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进行质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由于在境外大多数国家设立的公司并没有所谓“法定代表人”这一常设职位。我们不能直接套用国内的做法。一般情况下,这个“法定代表人”须经董事会指定、认命,并授予权限。为了配合国内法院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董事会决议应明确被指定、认命的人就是处理这宗案件的“法定代表人”。这份董事会决议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且须经公证、认证。第二,在依照前述手续办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后,由该“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前面的董事会决议可以作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的附件。第三,不能盲目相信公证、认证。有的律师朋友,甚至有的法官只要见到境外形成的经过了公证、认证的文件,就相信这份文件肯定没有问题。事实远非如此简单。公证仅证明被公证行为或文书形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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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仅证明公证员或认证官员签章的真实性。公证、认证不能证明被公证行为、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NokiaI
c诉盛港公司案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都经过公证、认证。但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就遭到严重的质疑。在审查公证、认证文件时,要认真查看是谁、以什么身份、依据什么申请做了公证,再看经公证的文件内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第四,要审查公证、认证文件的形式完整性。形式完整性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文件的那些内容经过了公证,又有哪些内容经过了认证。如果公证书中说公证的内容是一份文件上某个人的签名,那么其他内容(比如其他人的签名)就不在公证内容范围内。另一方面是公证、认证文件的内容是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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