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06年修正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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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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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预算工作进行审查监督:r
(一)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r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r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r
(四)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r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r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经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承担具体工作。r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的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照主管预算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应当按照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r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r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r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r
(一)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r
(二)国务院关于预算编制的要求,本级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说明;r
(三)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r
(四)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r
(五)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项目表;r
(六)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表;r
(七)按照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表;r
(八)上一年度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明细表;r
(九)其他相关材料。r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市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r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财经委员会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