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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f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业主大会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并应于每年月日之前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f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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