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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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监控瓦斯报警连续20分钟未处理或处理不完善的。(16)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于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纽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排除隐患。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县市、区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应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块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预防能力。第六条木制度适用于我区所有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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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队伍建设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由矿长任主要领导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事故隐患排查人员。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队伍建设力度,要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的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第九条各县市、区要加大瓦斯监控中心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的队伍建设力度,配足、配齐相关监管人员及工作人员;配备相关的监管装备、设备,建立健全备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的作用。第十条地区瓦斯监控中心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配齐相关的监管人员及工作人员,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设备软件的升级力度,配备所需监管装备,积极协调和各县市、区实现隐患排查联网,建成全区隐患排查整治监管网络体系。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第十一条通过毕节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建立地。县、矿三级隐患排查中心隐患信息报告制度,隐患信息报告坚持认真、细致、及时和全面准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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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是享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