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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性,并在授信调查报告
f上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若发现授信调查材料不够完善,应要求经办人员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申报机构必须确保上报的所有授信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授信对象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并签章说明。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如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原因。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调查人应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识别及陈述该笔授信业务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同时须在信贷管理系统内提交至资金运营中心。
第五章授信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总行其他部门或分行发起的授信申请,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授信审查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效率”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授信项目真实情况、风险状况及综合效益。
第二十五条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的风险特征,在授信调查的基础上,审查相关送审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审查人员进行授信审查时依据的资料主要有:(一)申报机构报送的授信调查资料和授信调查报告;(二)授信调查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三)审查人员自身掌握的授信对象情况、行业状态等有关信息;(四)审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审查人员审查过程中,发现送审程序不规范、基本资料不全的,可以予以退回;发现送审材料存在事实不清、资料不齐或材料存在疑点的,应要求授信调查机构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
f第二十八条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内容包括:(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高层管理人员资历、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等非财务因素。(二)客户与我行合作历史、履约记录及综合收益等。(三)客户财务状况。认真评估授信对象近两年财务报表,分析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有关因素,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有针对性地分析重点问题。(四)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设置的各项监管指标标准。(五)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客户经营造成的影响。(六)授信产品种类是否合法合规,授信对象是否具有有关业务资格,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发展方向等。(七)不同类型金融客户授信审查重点应根据客户类型有所区别。(八)其他需审查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在上述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我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我行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币种及业务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授信审查中发现经办机构可能存在越权违规、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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