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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业务需要实时更新主动授信客户清单。主动授信客户为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Baa级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监管评级
f在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等。(二)申请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金融机构
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第六条对国内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政策性银行及大型商业
银行根据其规模情况直接给予授信额度。其中,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200亿元,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50亿元,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00亿元,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直接给予授信额度50亿元。对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A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
上述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无须申报,可直接使用。资金运营中心可根据此类银行经营情况及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变化,直接调低其授信额度。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需调高授信额度的,须按权限呈报相关行领导审批。
第七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一般金额机构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f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基础币别。
第九条我行一般仅对金融机构法人核定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十条我行对下述各类业务,按授权规定由资金运营中心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我行对交易对手免核授信额度。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平台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交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的一般性金融债交易;
(三)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与政策性银行进行本外币资金存拆放业务;
(四)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做市商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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