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站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旁站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
编制人:编制人:审批人:审批人:
诸城市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月日
f旁站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
1、根据建设部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2、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30。4、对施工单位拟报送的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认可。5、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f6、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本工程见证取样人员为:7、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即试验台帐),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8、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