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第四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因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委托管理物业的清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七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第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和修复。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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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