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发201512号【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3【实施日期】2015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现将《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3日
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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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宝庆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
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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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
f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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