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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第八条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规定,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地省区、市普通高校毕业生,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与所属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审批后,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f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确认书计划书时,应注明己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助,如果获得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借款合同、成绩单、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学费发票等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四内地高等院校的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一二三款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获得助学贷款的书面证明。第十条高校需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
f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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