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食品储存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储藏,确保食品不受污染。九、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十、严格做好本店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店的食品经营操作。十一、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过期变质食品及时退市。十二、对于消费者因食用本店食品导致健康损害,调查属实的应及时作出赔偿并向食品供货商追偿损失。十三、其它未作规定的参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十四、本制度自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之日起执行。本申请人承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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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二、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三、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六、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七、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