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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的合理性。二是加强现场的管理。
2、对作业人员及其行为的管理。员工需要通过训练来掌握技能,承认安全系统的必要性并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同时,要及时报告及纠正不安全的状态及行为。
3、事故直接的或者初始的原因,分为不安全的行为和不安全的状态:
不安全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产生事故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1)未经允许而做的工作;(2)未对作业告知危险;(3)擅离工作岗位,使设备处于危险状态;(4)使用设备的速度不正确;(5)没有接好安全防护装置;(6)使用有缺陷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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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未能以正确的方法使用设备;(8)未能正确地使用个人防护设施;(9)车辆装载不符合要求;(10)未能正确地提升货物;(11)未经允许对运动中的设备进行服务及保养;(12)禁烟区吸烟;(13)工作时嬉闹。不安全的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1)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时,不正确地开动机器;(2)工具、设备的缺陷;(3)火灾危险;(4)作业场所状态不良;(5)安全状态不良;(6)现场照明或通风不良。
三、杜绝习惯性违章所谓习惯性违章,就是固守旧有不良的作业传统与工作习惯。表现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如无票作业,不执行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等。这些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由师传徒,由甲及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以其特有的隐蔽性往往不被人们所认识。然而血的教训一再表明:习惯性违章是事故的温床和祸根,事故往往是习惯性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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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结果。由于习惯性违章不一定每次都造成事故,所造成的事故也不一定造成重伤、死亡,因而,这种带有守旧传统和侥幸心理的违章行为有时会给违章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⑺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义务:⑴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⑵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⑶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⑷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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