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缴纳诉讼费
律师365小编提醒大家,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的,视为自动撤诉。以下为具体内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
f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
f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