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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暂无合适的廉租住房房源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实物配租等候名单,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时间先后和其他因素进行排序。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在有廉租住房可以提供时,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实物配租等候顺序,向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与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自负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如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对申请人应保障的建筑面积,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发放建筑面积差数的货币补贴。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设区市、县市在一般预算中安排。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担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对其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其租金。
第三章第十一条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本市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f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
一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二集中建设。按照大分散、小集中、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就业的原则,在城市基础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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