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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条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
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
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
同。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
甲方有权进行处分。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
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
加收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
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
据实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
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
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f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第十二条特别告知:1、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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